無證纜企無處可逃-線纜業風暴再起!
近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消息一出,再次引起不少企業的恐慌。電纜行業將再掀起一場大風暴
部分《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條令
D五條 經營者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經營活動的,由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的部門予以查處;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予以查處。
D十三條 從事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無照經營的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W元以下的罰款。
什么是無照?什么是無證?
無照,就是沒有基本的營業執照,說明你很可能沒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政府也不能確定主體身份,也不知道的經營范圍,你的所作所為,沒有健全的信息登記。
無證,就是你的經營活動,并沒有得到許可。雖然你有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是銷售電纜,但并不是所有電纜你都可以銷售,比如煤礦電纜、船用電纜,你需要取得一些認證許可,比如3C、ISO9000,否則就屬于無證經營。
那么無證電纜企業將引來怎樣的重創呢?
小散亂污”企業是指不符合產業政策和產業布局規劃、污染物排放物不達標,以及土地、環保、工商、質監等手續不全的企業。
從上述釋義可以看到,如果電纜企業沒有相關手續,也將歸入“小散亂污”行列。
在治理“小散亂污”企業中,環保只是其中一個要點項。
塑料企業污染戶,并不是辦環評、買環保設備、安裝環保設施就W事大吉了。還要看塑料企業的經營場所是否在產業規劃區或符合規劃的工業園區,是否有規范的工商、立項、土地、規劃、環評、消防等手續。
自去年以來,在環保督查的風暴之下,河北、浙江、山東、四川大批的塑料企業被停產限產。各類環保督查除了關注大型企業、要點排污單位外,更主要的矛頭指向“散亂污”企業。
環保部近日通報,要將從嚴治理“散亂污”企業作為強化督查的要點內容之一,對無法升改造達標排放的企業,今年9月底前一律關閉。
與此同時,國務院安監總局不久前發布了《國務院放心銷售委員會關于開展放心銷售大檢查的通知》,宣布將于7月-10月對各企業開展長達4個月的大檢查。環保部、安監總局雙雙出手展開環境保護、放心銷售治理工作,2017年下半年的環保督察將會要求更嚴、問責更重。
有業內人表示,未來幾個月,大多數中小型無證無照電纜企業將兇多吉少。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
條 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公平競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D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無證無照經營。
D三條 下列經營活動,不屬于無證無照經營:
(一)在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場所和時間,銷售農副產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無須取得許可或者辦理注冊登記的經營活動。
D四條 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無證無照經營查處工作,建立有關部門分工負責、協調配合的無證無照經營查處工作機制。
D五條 經營者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經營活動的,由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的部門予以查處;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予以查處。
D六條 經營者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查處。
D七條 經營者未依法取得許可且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依照本辦法D五條的規定予以查處。
D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以下統稱查處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密切協同配合,利用信息網絡平臺加強信息共享;發現不屬于本部門查處職責的無證無照經營,應當及時通報有關部門。
D九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查處部門舉報無證無照經營。
查處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舉報的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并安排人員受理舉報,依法予以處理。對實M舉報的,查處部門應當告知處理結果,并為舉報人保密。
D十條 查處部門依法查處無證無照經營,應當堅持查處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具備辦理證照的法定條件、經營者有繼續經營意愿的,應當督促、引導其依法辦理相應證照。
D十一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無照經營進行查處,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責令停止相關經營活動;
(二)向與涉嫌無照經營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三)進入涉嫌從事無照經營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查閱、復制與涉嫌無照經營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對涉嫌從事無照經營的場所,可以予以查封;對涉嫌用于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對涉嫌無證經營進行查處,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措施。
D十二條 從事無證經營的,由查處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D十三條 從事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無照經營的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W元以下的罰款。
D十四條 明知屬于無照經營而為經營者提供經營場所,或者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D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從事無證無照經營的,由查處部門記入信用記錄,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
D十六條 妨害查處部門查處無證無照經營,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D十七條 查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L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D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D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6日國務院公布的《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同時廢止。